2021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7。体检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工作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须指定本县(市、区)条件较好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体检任务,非指定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要选派思想政治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任务。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按照体检工作程序,认真做好体检工作;把握好体检要求、项目要完整,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以及结论不准确等现象的发生。体检结论必须准确规范、书写清楚,所有体检项目须由主检医师签字确认,体检表不得涂改,须盖体检医院公章。

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高校各专业体检指导意见的,即使已被录取,入学复查后亦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集中体检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须对考生体检表进行检查验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检查结果为A类(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的考生,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

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体检表, 按规定时间送宁夏教育考试院扫描电子化。4月28日后,考生可登录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普通高考入口查看本人体检表,如对本人的体检结果有疑义,并要求复检的考生,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考生到体检医院复检,并告知考生体检结论;如考生经复检后再要求检查的,由县(市、区)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宁夏教育考试院,经批准后在指定的终检医院进行终检。复检、终检工作5月20日前结束,5月20日后不再受理考生的复检、终检申请。高考前,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取回体检表连同体检化验单装入考生档案袋中。

如发现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考生要取消其报考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8。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参照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考生身体条件要求,根据本人的体检状况选报志愿。

9。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2021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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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报名

  

  

2021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报名

  报名

1。报名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区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宁招委办〔2020〕17号)执行。

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2021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4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自治区招委会组织的自治区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5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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